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增值税是我国现有最大的税种,做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工作是通过刑法打击税收犯罪的前提,也能够保护国家的税收。由于我国适用增值税制度的发展不完善,存在许多亟待改革完善的地方,相应的涉税立法也不够完善;法律的滞后性也增加了实践中发生的涉案犯罪产生的各种争议,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本文论述了现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状及即将出现的新的开票方式,认为虚开的行为将发生极大变化,进而引起其犯罪行为也将发生极大变化。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身就存在着许多争议,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和虚开行为向更高级演变之时来探讨其中的一些争议性问题,就十分有必要。本文将以以税收分析的观点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典型问题来进行分析,和法律分析相互印证,以求对本罪的定罪量刑多一点有益的思考。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增值税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概况的介绍,初步了解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加,结合金税三期升级后增值税发票的变化,虚开行为也将越来越隐蔽;做好增值税发票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准确打击犯罪来预防犯罪。第二部分主要对本罪的犯罪主体进行了讨论,一是通过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及共犯问题的讨论,理清了开票人、受票人、介绍人、开票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的定位,前三者一般不以共犯而构成犯罪,而开票员只能以共犯构成犯罪,从而明确其犯罪主体地位;二是针对市场交易中形形色色的交易主体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先论述了单位犯罪的特征,后着重讨论了法人资格和附属机构的主体资格等问题,以求明晰单位犯罪主体的内涵,法人资格不能是单位犯罪的必备条件,要根据其独立经营和独立核算能力具体分析,同理,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也要从单位犯罪特征的各方面(包括是否独立经营、独立决策、独立核算等)来进行具体分析;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如实代开的争议,分别介绍了一些关于如实代开不应入罪和应入罪的观点,针对这些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实代开属于虚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且如实代开通常与逃税等其他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同时,以税法的要素对如实代开所带来的危害进行了分析,以求减少对其定性所产生的争议;第四部分主要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的犯问题进行了讨论,先介绍分析了否定说的观点,其主要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要有特定犯罪目的,不损害国家税收的虚开行为也会引起其他方面的恶果,在虚开行为越来越多时,不应以目的犯限制本罪的打击范围;而肯定说则认为本罪为非法定目的犯,行为犯与目的犯并不是一个全异的关系,为了实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确保刑罚的实质公平,应确认本罪为目的犯的主张;而本文认为,所有的虚开行为都应受到刑法的规制,一是“任何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益”,二是虚开行为不仅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序,还破坏社会的正常交易秩序与诚信机制,其危害深远;第五部分主要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出现的犯罪数额(虚开数额、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国家损失数额)问题,结合税收征管的实践,对复杂虚开情形下,对犯罪数额进行认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企业所得税损失甚至比增值税损失更大,应纳入其犯罪数额的计算。通过上述五部分的论述,以期减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务问题的各种争议,建立较为清晰的认识。